025年确山县6.3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上图入库和项目监理项目
(第三标段)
采购人(甲方): ******农村局
中标供应商(乙方): ******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2025年确山县6.3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上图入库和项目监理项目(第三标段)
项目编号:确政采招-2025-04-5
******农村局
乙方:(中标供应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 确政采招-2025-04-5 (招标编号)的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
1.服务内容:2025年确山县6.3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三标段)设计、上图入库、后续服务。
2.合同金额
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伍万柒仟元整(¥857000.00元)。
3.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
3.1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历天
3.2服务地点:竹沟镇、瓦岗镇、李新店镇。
4.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项目提交勘测、实施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成果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0%,大写:捌拾伍万柒仟元整(¥857000.00元)。
收款账户名称:******有限公司
******银行:******银行南阳科技支行
银行帐号:5000*0020
5.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6.技术资料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等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7.知识产权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8.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9.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
9.1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缴纳中标金额的 0 % 0 元的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银行汇票、履约担保函等形式交纳。以履约担保******银行汇票的形式交纳的,采购人在中标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交服务毕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该款。
9.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0.转包或分包
10.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形式进行转包和分包。
10.2乙方如有转包和分包的行为,甲方有权给予终止合同。
11.质量保证
乙方应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
12.验收
验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1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等。对乙方未按照合同履行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13.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13.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13.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4.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14.2对甲方下达整改通知书及时配合处理。
14.3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14.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5. 违约责任
15.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15.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6.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6.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本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6.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17.合同纠纷处理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提起诉讼。
18.违约解除合同
18.1违反本合同第10条的规定的。
18.2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18.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9.其他约定
19.1 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如果有的话)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
19.3本合同共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甲 ******农村局 乙 方:******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确山县未来大道中段 单位地址:南阳市中州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0377-******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