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日期 |
1 | ******有限公司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罚款人民币11000元 | 2025.4.28 |
2 | 庞康辉 | 非医师行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罚款人民币22000元 | 2025.4.28 |
3 | ******有限公司苏大白春江诊所分公司 | 于2025年1月5日至3月27日超出备案的诊疗范围开展儿科诊疗活动、于2025年3月27日使用未取得临床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张某某开展临床医学检验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4.3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 | 2025.4.28 |
4 | 侯生孟 | ******有限公司苏大白春江诊所分公司超出执业范围开展儿科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 2025.4.28 |
5 | 戴锦花 |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再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斜桥村委红五埭49号南侧辅房开展牙科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80元,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2025.4.30 |
6 | 钟洪良 | ******街道魏村老街北街36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置诊疗场所为邓某某开展执业活动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学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没收药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2025.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