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现我局收到涉及美璟湾花苑“物业合同、维修资金明细、公共收益明细、物业公司动用维修资金公示及业主签字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涉及“禾盛美璟湾10幢1单元东电梯维修工程”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有相关业主签名同意使用维修资金。上述材料******居住地址、个人手机号码、业主签名等内容,涉及个人隐私信息,且人员众多,需相关业主就是否同意提供该信息作出明确意见,现予公示,请相关业主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常熟市海虞北路46号2号楼903室常熟市房产管理处反馈意见并提供个人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若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未就是否同意提出意见的,将被视为不同意公开个人隐私信息。
特此公示。
******建设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