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林业局国有土地。呼玛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拟定了******林业局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使用土地的目的
拟使用土地用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呼玛镇生活垃圾焚烧厂项目建设,用途为环卫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使用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1:四至范围北侧空地、南侧空地、东侧空地、西侧空地;面积:1.5508公顷,其中:农用地1.5508公顷(耕地0公顷、林地1.5508公顷)。
三、拟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拟使用******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黑政函〔2023〕65号)批复的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使用土地区片编号HM-1,补偿标准为16.2万元/公顷。
******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规〔2021〕5号)执行。
四、安置意见
******林业局国有土地,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不涉及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
五、社会保障
******林业局国有土地,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不涉及社会保障费用。
六、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协议
拟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呼玛县林业和草原局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使用土地补偿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使用土地所在的******林业局及黑龙江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公示期自2025年10月11日至2025年11月10日。
拟使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人民政府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德龙,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