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5年4月25日对当事人沈昊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9月3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沈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如下: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嘉兴市南湖区探花苑9幢1803室南侧阳台顶上复式露台建设的阳光房。
因沈昊不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通过户口登记住址直接和邮寄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本机关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40号)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2025年11月05日至2025年11月19日。请当事人沈昊在上述期限内到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南湖中队(嘉兴市南湖区景湖路318号)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人:喻益滨
联系电话:0573-******
联系地址:嘉兴市南湖区景湖路318号南湖中队
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