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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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通过现场递交的关于******大学教师教育实验实训中心电梯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5-J1-001167-GLSZ)”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5年6月20日16:10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大学,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3,5,7,9,11: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汇总表:1、有机房无障碍功能乘客电梯(一)/2、有机房乘客电梯/3、无机房无障碍功能乘客电梯/4、无机房乘客电梯/5、有机房无障碍功能乘客电梯/6、有机房观光电梯 二、部件要求:1、曳引机:曳引机采用投标品牌永磁同步曳引机及其内部电机也为投标品牌产品,其中电动机外壳防护等级≥IP52 ( 防尘防水需同时满足或者优于),整机结构型式为卧式,驱动轮两端支撑,节能、能实现降低噪音与振动。曳引悬挂系统采用节能环保的钢带驱动技术。〔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者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
事实依据:钢带电梯曳引机内部电机为投标品牌产品及电机外壳防护等级≥IP52,两项指标同时满足,只有奥的斯品牌电梯可以同时满足。指向性明显,有失公平原则,违反招标法。
法律依据:《招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事项2,4,6,8,10,12: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汇总表:1、有机房无障碍功能乘客电梯(一)/2、有机房乘客电梯/3、无机房无障碍功能乘客电梯/4、无机房乘客电梯/5、有机房无障碍功能乘客电梯/6、有机房观光电梯 三、功能要求(供应商投标时必须根据本功能烈表及功能配置要求承诺满足或优于以下功能)〔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明材料: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 或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者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或者产品说明书相关功能页面及封面扫描件,或者官网相关功能页面截图(提供完整网页网址),或者产品功能截图,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该条款55项功能有51项功能描述和顺序与奥的斯电梯样册中标准功能明细条款描述及顺序完全重合。相似度达到98%以上,指向性明显,违反招标法。
法律依据:《招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竞标项目的公平公正,希望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对我公司的质疑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必要时,本公司将请求相关机构介入调查,或者诉诸法律。
三、质疑答复
(一)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3,5,7,9,11的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规定,质疑函应当包括事实依据。质疑人的质疑函仅提供了某电梯制造商型式试验报告截图作为事实依据,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不合理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经采购人核实,一是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根据项目实质性需求进行设置;二是市场竞争性充分,符合“钢带电梯曳引机内部电机为投标品牌产品及电机外壳防护等级之IP52,两项指标同时满足”要求的电梯品牌有至少3家,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质疑人提交的事实依据不足以证明市场上符合此参数配置的品牌低于三家,招标文件对品牌要求具备开放性,无特定指向任何品牌或标明特定生产供应商,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举“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本项目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设置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及相关法规规定。
因此,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上述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2,4,6,8,10,12的答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的功能要求均为电梯基本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市场竞争性充分,符合此参数的电梯品牌有多家。且采购需求中已写明“(供应商投标时必须根据本功能列表及功能配置要求承诺满足或优于以下功能)〔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明材料: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者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或者产品说明书相关功能页面及封面扫描件,或者官网相关功能页面截图(提供完整网页网址),或者产品功能截图,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并没有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描述和顺序必须跟采购需求表中完全一致。本招标文件已明确证明材料不限于一种,且能承诺和保证符合采购需求中的功能要求即可。质疑人仅凭某电梯制造商样册截图符合提出质疑,不足以证明市场上符合此功能的电梯品牌低于三家。本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功能要求,无特定指向任何品牌或标明特定生产供应商,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招标法。
因此,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上述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