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2025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概况
招标项目名称: | 嵩明县2025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招标 | ||
资金来源: | 国资 100.0% 自筹 % 贷款 % 外资 % | ||
建设规模: | 嵩明县2025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共涉及老旧小区9个,改造栋数15栋,涉及住户252户,总建筑面积25570平方米。 | ||
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分类: | 房屋建筑工程 | 工程类型: | 施工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 | 网上获取 | 交易地点: | 嵩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是否对外发布: | 是 |
公告发布开始时间: | 2025-07-01 09:00 | 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 | ******管理局(0871-******) |
备注: |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以网上公告时间为准),登录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点击切换至“昆明市”(网址:******/homePage),凭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含招标电子技术标文件,格式为*.ZBJ;招标电子商务标文件,格式为*.ZBS、图纸(电子版))。未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的企业需要按照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认证的要求,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并在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点击切换至“昆明市”完成注册通过后,便可获取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的唯一途径。 |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
建设单位: | ******建设局 | 经办人: | 杨发富 |
办公电话: | 0871-****** | ||
招标代理机构: | ******有限公司 | 经办人: | 樊玲 |
办公电话: | ****** | 移动电话: | ****** |
详细公告内容
标段编号: | GC************01001 |
标段名称: | 嵩明县2025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招标 |
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2025-07-06 09:00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5-07-21 09:30 |
开标地点: | 嵩明开标室1 |
开标方式: | 网上智能开标 |
标段合同估算价: | 1002.798439 万元 |
本次招标内容: | 嵩明县2025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建筑主体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及其他工程的施工内容,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
项目现场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 | 昆明市嵩明县城内。 |
计划工期(日历天):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资质要求: | 建筑业企业资质_施工总承包_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_三级及以上 |
拟派项目经理最低资格等级: | 二级 |
拟派项目经理专业: | 建筑工程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项目负责人资格:注册建造师_二级注册建造师_建筑工程 其他资质:/;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为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提供有效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至今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且未担任其它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
业绩要求: | 无 |
其他: | 1、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且为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提供有效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至今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2、人员配备要求:详见《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表》。3、信誉要求:(1)当前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2)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shixi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3)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十九条整治措施的通知》(云建质〔2023〕1号),对在云南省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得参与新的招投标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合格后,应当逐级向属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经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通过后,方可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新******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材料),如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银行资信证明。(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云人社发{2021}22号),投标人须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项目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项目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承诺。(3)投标人应对上传所提交的公司证照、资格证书、人员证书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如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料为虚假资料,招标人拒绝投标申请并将本投标单位虚假资料上报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
附件信息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