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潜在比选申请人:
一、原比选文件中,比选资格要求第一条“比选申请人必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并在中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现调整为“比选申请人必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并在中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修改后的比选文件已重新发送,请以本次发送的比选文件为准。
二、比选报名截止时间由“2025年5月20日17:00”调整为“2025年5月25日17:00”;比选开始时间由“2025年5月21日14:00”调整为“2025年5月26日14:00”。
其余内容不变,由此对各潜在比选申请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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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