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 2024NCZ(WZ)003784
项目编号: NXZD-2025-07
项目名称:******农村局同心县牛羊屠宰厂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 ******.00
最高限价(如有): ******.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品目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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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牛羊屠宰厂设备采购项目 | 同心县牛羊屠宰厂设备采购项目 | 悬挂输送机 | 1 | 具体详见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 ******.00 | |
数量合计: | 1 | 预算合计: | ******.00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随主体工程同步进场施工,所有设备及配套钢架部分开始逐步进场安装,3个月内完成牛羊车间屠宰安装调试,流水生产线调试并试运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 本项目属于工业,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财 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银行银川中 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 发〔2022〕275 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2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的要求, 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 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3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号要求,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 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4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 号文件执行。 2.5 凡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 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 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 号)的通知 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组织许可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3.2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 提供,但须提供法人身份证明); 3.3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3.4 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3.5 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的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3.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3.7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响应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以 下任一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实际查询 结果以代理机构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 ”网站及“ 中国政府 采购网 ”查询结果为准;如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须提供无 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格式自拟)。 3.8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3.3、3.4、3.5、3.6条款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5-03-14 10:20:36 至 2025-03-21 23:59:00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方式:电子下载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04-07 09:00: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吴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 、本项目采用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交易系统。 2 、 本 次 公 开 招 标 公 告 在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政 府 采 购 网 、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同时 发布。请各投标人在开标前随时关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变更补遗 ”公告栏。您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 调整内容只在“变更补遗 ”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及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 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 吴忠市同心县罗山路1号
联系方式: ******83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地 址: 吴忠市利通区花园北街北湖花园B区商网业务楼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 杨忠
电话: ******837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 马咪
电话: ******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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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正文.pdf |
代理机构 :
发布日期: 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