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西安地铁2号线渭河车辆段保障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施工2标段项目
室外充电桩材料询价函
招标编号: FA******234
各报价单位:
我公司现对中交二公局西安地铁2号线保租房项目所需室外充电桩材料以询价采购方式进行招标采购,请按以下要求于 2025 年7月 16 日14:00 时前将报价文件上传至中国交建供应链采购信息系统。
一、拟采购物资一览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暂估数量 | 需求项目 | 项目地址 | 备注 |
1 | 120kW一体式单枪快充直流充电桩 | 额定功率:120kW; 恒功率电压范围:300~1000VDC; 通信接口:4G全网通/以太网; 枪线长度:5米; 充电枪配置:单桩单枪; | 台 | 3 | 西安地铁2号线渭河车辆段保障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施工2标段项目 | 西安市未央区尚稷路与建元二路西南角 |
|
2 | 120kW一体式双枪快充直流充电桩 | 额定功率:120kW; 恒功率电压范围:300~1000VDC; 通信接口:4G全网通/以太网 枪线长度:5米; 充电枪配置:单桩双枪; | 台 | 10 |
|
二、与采购货物相关的要求
1、本次材料报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价格为固定价(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为:不含税到场价+税金组成,其综合单价包含:材料的出厂价格、税费、加工生产费、运输费、场外运输损耗、试验检测费、相关资料费用、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车费、现场图纸深化费、现场安装及施工费用、相关施工配合费用、安装调试费、移交前的成品保护费、预埋件及安装费、保管费、供应过程的安全费、利润等所有费用。
2、暂定交货期:2025年7月至2025年9月(具体以项目实际计划时间为准)
3、交货地点:西安市未央区尚稷路与建元二路西南角。
4、供应质量或品牌要求范围:符合西安保租房项目施工需求,质保期限要求,施工完成后,自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确认日起两年。
5、询价响应供应商的资质要求:
(1)在中交供应链系统注册,本企业具有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
(2)投标人应提供投标物资材料的相应检测证明性文件。
(3)中标人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6、报价文件的组成:报价响应书(格式见附件一)、投标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附件二、三)、
7、履约担保方式:******银行转账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暂定价税合价的 ******银行保函,保函的有效期截至暂定供货期后30日。
8、对账签认方式:每月10日对账,双方核对上月11日至当月10日到场验收合格物资数量,由供需双方签署对账单,乙方于15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
9、结算支付方式:
(1)支付条款: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甲方需求进行二次深化,结合甲方现场情况实施供货及安装,每月10日对上月所供应材料进行双方对账确认,乙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递交至我部,次月末支付上月供货材料的75%,项目竣工结算并提交全部结算资料后次月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限为两年,到期后无息退还。中间结算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如业主支付延迟,则甲方支付顺延。(2)支付方式:以现金转账和金融票据方式相结合的方式支付(支付票据乙方若需提前贴现的,产生的贴息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性负责,并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完税证明或其他凭证证明。
10、售后服务:本次采购货物若在验收阶段出现不符合规格或质量标准的,供应商须进行退换货处理,并在采购人规定期限内等量补运合格产品,若未按时交付影响采购人使用,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带给采购单位造成的后续经济损失。
11、评审、定标原则:在所有的报价文件符合或高于询价采购文件各项要求的情况下,采购人综合考虑优先推荐低价供应商。
12、验收方法及标准
验收依据:询价文件、询价响应文件、合同、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无效,作为废标处理:
(1)与询价文件资格要求不一致。
(2)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不按询价函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时。
(3)投标人在开标后自带放弃中标时。
三、其它与本次询价有关的规定:质量标准、检验与验收标准。
1.基本技术要求
1.1一体式直流充电机主要技术指标
序号 | 名称 | 项目 | 单位 | 技术要求 |
1 | 一体式双枪直流充桩 | 交流输入模式与输入电压 | V | 三相五线制,电压380±15% |
2 | 交流电源频率 | Hz | 50±1Hz | |
3 | 半载及以上输入功率因数 | - | ≥0.99 | |
4 | 直流电压调节范围 | V | 200~1000V | |
5 | 模块恒功率段 | V | 300~1000V | |
6 | 输出电压设定误差 | % | ≤±0.22% | |
7 | 输出电流设定误差 | - | ≤±0.08% | |
8 | 稳压精度 | % | 不超过士0.32% | |
9 | 稳流精度 | % | 不超过士0.37% | |
10 | 纹波系数 | % | 峰值:≤±1% | |
| 整机效率 | % | 20%≤Po/PN≤50%:≥94% 50%<Po/PN≤100%:≥95% | |
12 | 噪声 | db | ≤80db | |
13 | 待机损耗 | W | ≤28W*N(N为充电接口数量) | |
14 | 平均无故障时间 | h | ≥15000h | |
15 | 输入冲击电流 | A | ≤110%额定输入电流 | |
16 | 输出过冲电压 | V | ≤110%稳态输出电压 | |
17 | 防护等级 | - | ≥IP54 | |
18 | 静电放电抗扰度 | - | 4级 | |
19 |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 - | 4级 | |
20 |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 - | 4级 | |
21 | 浪涌(冲击)抗扰度 | - | 4级 | |
22 |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 - | 4级 | |
23 | 工频磁场抗扰度 | - | 4级 | |
24 | 谐波电流限值要求(THD) | % | ≤5 | |
25 |
| 双枪同充功能 |
| 可自动识别进入双枪同充模式,无需另外设置。 |
26 |
| 远程操作功能 |
| 具备远程设置参数功能,远程维护功能,远程读取充电模块、接触器、电表等器件状的功能。 |
27 | 温控管理 |
| 通过屏幕或者远程平台设置桩温、枪温控制策略,针对不同的使用需求,实现不同的温度功率控制策略。 | |
28 | 升级功能 |
| 可以通过TF卡实现本地升级功能,同时支持远程平台升级功能 | |
29 | 灯光指示系统 |
| 具备灯光指示系统,通过流水灯方式分别指示各枪的充电SOC进度 | |
30 | 充电均衡功能检验 |
| 充电机具备负荷管理约束功能,可以根据配电能力和用电负荷需求,去控制充电功率,在确保用电需求和配电安全的情况下,满足充电需求。 | |
31 |
| 主动防护功能检验 |
| 充电机具备主动防护功能,主动安全防护,防止电池过充。包括以下检测项:输入过压、输入欠压、输入过流、输入缺相、输出过压、输出过流、输出欠压、绝缘异常、绝缘通信异常、门禁故障、急停故障、主接触器故障、充电枪过温、BMS各项异常等。 |
1.2基本概念
1.2.1 直流充电设备的输入电压采用三相五线AC380V±15%,频率为50 Hz±1Hz,输出为可调直流电;
1.2.2一体式直流设备是指充电机全部构成元件装配在同一个柜体内,并最多配置两把直流充电枪,包括输入/输出组件、功率模块、计费单元(含电能表、分流器,计费单元尽量靠近输出端)、充电控制器、充电接口、人机交互模块、通讯模块、其他电子元件等;
1.3设备使用条件
环境温度:-30℃~50℃;
相对湿度:5%~95%;
海拔高度:≤2000m;
大气压强:80kPa~110kPa;
1.4直流充电设备技术参数
1.4.1电源要求
交流输入电压:AC380V±15%,三相;
交流电源频率:50Hz±1Hz;
1.4.2 输出电压和额定功率
直流输出电压:200~1000V;
充电机应具备恒功率输出功能,恒功率输出区间:300~1000V;
1.4.3 低压辅助电源
充电机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低压辅助电源。充电机辅助电源满足GB/T 18487.1和Q/GDW 1594中的要求;
辅助电源电压:DC12V±0.6V;
辅助电源额定电流:10A;
1.4.4稳流精度
当输入电源电压在额定值±15%范围内变化、输出直流电压在本标准规定的相应调节范围内变化时,输出直流电流在额定值的20%~最大输出电流值范围内任一数值上,充电机输出电流稳流精度不应超过±1%;
1.4.5稳压精度
当输入电源电压在额定值±15%范围内变化、输出直流电流在额定值的0~最大输出电流值范围内变化时,输出直流电压在本标准规定的相应调节范围内任一数值上,充电机输出电压稳压精度不应超过±0.5%;
1.4.6电压波纹系数
当输入电源电压在额定值±15%范围内变化、输出直流电流在额定值的0~最大输出电流值范围内变化时,输出直流电压在本标准规定的相应调节范围内任一数值上,充电机输出电压纹波峰值因数不应大于1%;
1.4.7电流波纹
在恒流状态下,当输入电源电压为额定值,输出直流电压在规定的相应调节范围内变化时,输出直流电流设定为最大输出电流值,充电机输出电流纹波峰峰值不应大于下表所列的规定:
充电机输出电流纹波峰峰值要求
电流纹波峰峰值(A) | 电流纹波频率f(HZ) |
1.5 | f≤10 |
6 | f≤5000 |
9 | f≤150000 |
1.4.8输出电流设定误差
在恒流状态下,输出直流电流设定在额定值的20%~最大输出电流值范围内,在设定的输出直流电流大于等于30A时,输出电流误差不应超过±0.5%;在设定的输出直流电流小于30A时,输出电流误差不应超过±0.3A;
1.4.9输出电压设定误差
在恒压状态下,输出直流电压设定在本标准规定的相应调节范围内,充电机输出电压误差不应超过±0.5%;
1.4.10限压、限流特性
充电机在恒流状态下运行时,当输出直流电压超过限压整定值时,应能自动限制其输出电压的增加,转换为恒压充电状态;
充电机在恒压状态下运行时,当输出直流电流超过限流整定值时,应能立即进入限流充电状态,自动限制其输出电流的增加;
1.4.11输出响应要求
(1)输出电流响应时间
在充电状态下,充电机应能快速响应电池管理系统的电流下降请求,响应时间不应低于下表要求;
输出电流控制要求
电流变化值ΔI(A) | 响应时间(s) |
≤20 | 1 |
>20 | ΔI/20 |
(2)输出电流停止速率
在充电状态下,当充电机达到正常充电结束条件或收到电池管理系统中止充电报文时,应能快速停止充电,输出电流的停止速率不应小于100 A/s;
(3)启动输出过冲
充电机应具备软启动功能,稳压工作开机启动过程中,输出电压过冲不应大于当前整定值的5%;稳流工作开机启动过程中,在设定的输出直流电流大于等于30A时,输出电流过冲不应大于当前整定值的5%,在设定的输出直流电流不小于30A时,输出电流过冲不应大于1.5A;
当充电机从暂停状态恢复充电状态时,应同样满足上述要求;
1.4.12电容耦合
充电机直流输出正、负极与地之间的电容耦合由Y电容器和寄生电容产生,用于实现电磁兼容。为防止人员触电危险,对于额定输出电压不大于500 V的充电机,其每个充电接口直流输出正、负极与地之间的总电容均不应大于0.4uF;对于额定输出电压大于500V的充电机,应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充电机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连接在一起的直流正、负极与地之间的总电容在其最大工作电压时所存储的能量均不应大于0.2J;
—充电机直流输出回路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措施;
1.4.13待机功耗
在额定输入电压下,充电机的待机功耗不应大于N×50W,N表示充电接口数量;
1.4.14输出电压、电流测量误差
充电机输出电压测量误差不应超过±5V,输出电流测量误差不应超过±(1.5 %×实际输出电流+1) A,测量值更新时间不大于1s;
1.4.15充电机效率、输入功率因数
在额定输入电压下,充电机效率、输入功率因数应符合下表要求:
充电机效率、输入功率因数
实际输出功率Po /额定输出功率Pn | 效率 | 输入功率因数 |
20 %≤Po/Pn ≤50 % | ≥88 % | ≥0.95 |
50 %<Po/Pn≤100 % | ≥93 % | ≥0.98 |
注1:输入功率因数要求仅适用于交流供电充电机。 注2:具备恒功率输出特性的充电机,效率测试点应至少涵盖充电机每个恒功率段的输出电压最大值、中间值、最小值三点。 |
1.4.16充电模式和连接方式
充电机应采用GB/T20234.1-2023中规定的充电模式4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车辆插头应符合GB/T20234.1-2023和GB/T20234.3-2023的规定;
1.4.17控制导引电路
充电机的控制导引电路应符合GB/T 18487.1-2023中附录B2的相关规定;
1.4.18充电控制时序与流程
充电机与电动汽车充电控制时序与流程,应符合GB/T 18487.1-2023中附录B的相关规定;
1.4.19机械强度
按GB/T 2423.55-200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剧烈冲击能量为20 J(5 kg,在0.4 m)。试验结束后性能不应降低,充电机的IP防护等级不受影响,门的操作和锁止点不受损坏,不会因变形而使带电部分和外壳相接触;
1.4.20噪声
正常试验条件下,交流输入为额定值,充电机在额定输出功率下且内部温度稳定后,在周围环境噪声不大于40 dB的条件下,距离充电机水平位置1 m处,测得噪声最大值不应大于80dB的要求;
1.4.21机械开关设备特性
(1)开关和隔离开关
充电机的开关和隔离开关应符合GB/T 18487.1-2023中11.2.1节的规定;
(2)接触器
充电机的接触器应符合GB/T 18487.1-2023中11.2.2节的规定;
(3)断路器
充电机的断路器应符合GB/T 18487.1-2023中11.2.3节的规定;
(4)继电器
充电机的继电器应符合GB/T 18487.1-2023中11.2.4节的规定;
1.4.22电缆管理及贮存要求
充电机的电缆管理及贮存方式应符合GB/T 18487.1-2023中11.6节的规定;
1.4.23高低温和湿热性能
(1)低温性能
按GB/T 2423.1-2008中试验Ad规定的方法执行,试验温度为5.1规定的下限值,待达到试验温度2小时后开机,充电机应能正常启动。试验温度持续工作2小时后,测试充电机的稳流精度应符合5.3.4的规定。试验前、试验期间、试验后,充电机应能正常工作;
注:正常工作是指充电机的充电、通信、显示及各项保护功能都应正常,不允许有功能丧失,下同;
(2)高温性能
按GB/T 2423.2-2008中试验Bd规定的方法执行,试验温度为5.1规定的上限值,待达到试验温度后启动充电机,充电机应能正常工作。试验温度持续2小时后,测试充电机的稳流精度应符合5.3.4的规定。试验前、试验期间、试验后,充电机应能正常工作;
(3)交变湿热性能
按GB/T 2423.4-2008中试验Db规定的方法执行,试验的高温温度为(40±2) ℃,循环次数为2次,在试验结束前2 h进行介电强度试验和测试绝缘电阻,其中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 MΩ,介电强度按表3规定值的75 %施加测试电压。试验结束后,恢复至正常大气条件,通电后检查充电机应能正常工作;
1.4.24电磁兼容要求
(1)概述
设备制造商应按照GB/T 18487.2-2017中6.3节的规定,说明充电机的安装使用场所。当设备制造商未规定充电机的预期使用的环境时,应实施最严格的发射和抗扰度试验,即采用最低的发射限值和最高的抗扰度试验等级;
(2)充电机试验配置
充电机的试验配置应符合GB/T 18487.2-2017中第4章的规定;
(3)充电机试验负载条件
充电机的试验负载条件应符合GB/T 18487.2-2017中第5章的规定;
(4)测试过程中的操作条件
充电机测试过程中的操作条件应符合GB/T 18487.2-2017中第6章的规定;
(5)抗扰度要求
充电机抗扰度试验要求、性能判据应符合GB/T 18487.2-2017中第7章的规定;
1.4.25发射要求
(1)输入电压波动和闪烁
充电机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烁发射要求应符合GB/T 18487.2-2017中第8.2.3节的规定;
(2)输入谐波电流要求
交流供电充电机产生的谐波电流要求应符合GB/T 18487.2-2017中第8.2节的规定;
(3)射频骚扰的限值和试验条件
充电机射频骚扰的限值和试验条件, 应符合GB/T 18487.2-2017中第8.3节的规定;
1.4.26内部温升要求
动力电源输入电流所流经的回路,如接线端子、输入断路器、输入接触器等;功率变换单元及其内部元器件、输入输出端子;直流输出电流所流经的回路,如接线端子、直流熔断器、直流接触器、功率电阻、电流采样分流器、车辆插头等。这些发热元器件及部件的最高温度小于等于元器件及部件最大耐受温度的90%,且不应影响周围元器件的正常工作和无元器件损坏;
在正常试验条件下,输入为额定值,充电机在最大输出电流下长期运行,内部各发热元器件及各部位连接端子处的温升不应大于下表规定:
充电机内部温升
内部测试点 | 极 限 温 升K |
动力电源输入端子 | 50 |
输入断路器、接触器接线端子 | 50 |
塑料绝缘线 | 25 |
充电模块输入输出连接端子 | 50 |
功率电阻 | 25(距外表30 mm处空间) |
电流采样分流器端子连接处 | 70 |
熔断器端子连接处 | 70 |
直流接触器外壳与极柱 | 50 |
直流输出接线端子 | 50 |
1.4.27其他技术要求
(1)充电机应具备漏电保护功能;
(2)充电机应具备门禁保护功能,充电机门打开造成带电部分露出时,充电机应切断动力电源输入和直流输出;
(3)锁止功能:充电机在充电过程中应具有防止充电连接器意外脱落的锁止装置,直流充电时,车辆接口应具有锁止功能,该锁止功能应符合GB/T20234.1的相关要求;车辆插头端应安装机械锁止装置,供电设备应能判断机械锁是否可靠锁止;车辆插头应安装电子锁止装置,电子锁处于锁止位置时,机械锁应无法操作,供电设备应能判断电子锁是否可靠锁止;当机械锁或电子锁未可靠锁止时,供电设备应停止充电或不启动充电。直流充电车辆接口锁止装置工作示例参见GB/T18487.1;
(4)要求充电枪在非充电状态下,整体不带电,拔下充电枪,充电装置没有任何电源,插入充电枪、认证信息后通电,无安全隐患;
(5)充电机应具备水浸保护功能;
(6)充电机应具备防倾斜断电功能。
1.5直流设备安全防护要求
1.5.1设备耐环境防护要求
(1)防护等级
充电机外壳防护等级为不低于GB/T 4208中IP54的规定;
(2)三防(防潮湿,防霉变,防盐雾)保护
充电机内印刷线路板、接插件等电路应进行防潮湿、防霉变、防盐雾处理。其中防霉变腐蚀试验参考GB/T 2423.16-2008中的试验方法1,长霉程度等级不低于标准中要求的2a;其中防盐雾腐蚀试验参考GB/T 2423.17-2008中第6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试验时间48h,试验后在15℃~40℃流水中用柔软的刷子清洗7min,干燥1h,产品应无赤/青锈,没有出现涂装掉落、涂装无鼓起;
(3)防锈(防氧化)保护
充电机铁质外壳和暴露的铁质支架、零件应采用双层防锈措施,非铁质的金属外壳也应具有防氧化保护膜或防氧化处理;
(4)防盗保护
充电机应具有防盗措施;
1.5.2充电设备安全要求
(1)允许温度
充电机的表面温度应符合GB/T 18487.1-2023中12.5.3节的规定;
(2)电击防护
充电机的电击防护应符合GB/T 18487.1-2023中第7章的规定;
(3)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充电机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GB/T 18487.1-2023中11.4节的规定;
(4)接地要求
充电机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充电机金属壳体应设置接地端子(螺栓),其直径不应小于6㎜,并应有接地标志;
②充电机金属材质的门板、盖板、覆板和类似部件,应采用铜质保护导体将这些部件和充电机主体框架连接,且保护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2.5㎜2;
③所有作为隔离带电导体的金属外壳、隔板,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以及金属手柄等,均应有效等电位连接,且接地连续性电阻不应大于0.1Ω;
④充电机内的工作接地与保护接地应单独连接到接地导体(铜排)上,不应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多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5)电气隔离要求
充电机的动力电源输入和直流输出之间应采取电气隔离防护措施;对于一机多充式充电机,各直流输出接口之间也应采取电气隔离防护措施;
(6)电气绝缘性能
①绝缘电阻
用开路电压为表2规定的直流电压等级的测试仪器,测量充电机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0 MΩ;
②介电强度
充电机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按其工作电压应能承受表2所规定历时1 min的工频交流电压(也可采用直流电压,试验电压为交流电压有效值的1.4倍)。试验过程中,试验部位不应出现绝缘击穿和闪络现象;
③冲击耐压
充电机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按其工作电压应能承受下表所规定的标准雷电波短时冲击电压试验。试验过程中,试验部位不应出现击穿放电;
绝缘试验的试验等级
额定绝缘电压Ui(V) | 绝缘电阻测试仪器的电压等级(V) | 介电强度试验电压 (V) | 冲击耐压试验电压 (kV) |
Ui≤60 | 250 | 1000(1400) | 1 |
60<Ui≤300 | 500 | 2000(2800) | ±2.5 |
300<Ui≤700 | 1000 | 2400(3360) | ±6 |
700<Ui≤950 | 1000 | 2*Ui+1000(2.8*Ui+1400) | ±6 |
注1:括号内数据为直流介电强度试验值。 注2:出厂试验时,介电强度试验允许试验电压高于表中规定值的10%,试验时间1S |
1.6 功能要求
充电机的基本构成包括:动力电源输入、功率变换单元、输出开关单元、充电电缆和车辆插头,以及控制电源、充电控制单元、人机交互单元、计量等功能单元;
1.6.1充电功能
(1)充电设定:可通过自动设定或手动设定完成充电过程。自动设定是指充电机依据电动汽车BMS电池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动态调整充电参数,执行相应动作,完成充电过程;
(2)充电连接:充电线缆及充电枪接口需满足GB/T20234.3-2023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要求;
(3)充电启动
设备应支持多种启动方式,支撑场站精细化运营需要。
① 微信小程序、扫码启动
充电机面板应张贴设备二维码,支持APP/小程序扫码充电,并通过APP实现线上结算;扫描充电桩上二维码,开启充电流程,可实时查看充电状态,以及远程停止充电。
② VIN码识别启动
智能识别车辆,方便企业车辆充电。可根据客户现有的电动车辆对接VIN码,企业用户只需录入车辆完整信息,便可在所属电站中实现插枪即充。通过插枪识别车辆BMS传回的VIN码,识别正确才能启动充电桩或自动启动。
可实现保存VIN码并导入,实现VIN码桩端批量下发至充电桩和鉴权。
(4)输出电流:能够根据充电车辆充电要求,自动调整输出电流;
1.6.2通信功能
(1)通信连接:直流充电机与后台通讯应采用4G方式或以太网,通信模块必须为工业级。充电通信协议,按照 GB/T 27930-2023《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
(2)信息接入:充电机应具有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的CAN接口,获得电池管理系统的充电参数和充电实时数据,以及电池SOC,最高单体电压,最高单体温度,BMS需求电压、电流、状态信息,充电模块输出电流、电压、状态信息等参数,故障信息,累计电量等;
(3) 设备须具备与指定系统平台对接能力,应满足招标人指定充电平台数据接口通讯协议;
(4)数据上传:充电机配置后台联网通讯功能、数据记录与上传功能。包括故障发生时间、故障原因等。设备本地存储的数据(离网数据、本地保存等数据)应具备本地导出功能及相应的数据接口;充电机具备断网恢复之后数据续传功能;
1.6.3计量功能
(1)充电机采用直流侧计量,应具有对每个充电接口输出电能进行计量的功能;
(2)整机直流计量准确度≤2.0级,电能表精确度等级≤1.0级,分流器精确度等级≤0.2级;
(3)充电桩电能计量功能应符合GB/T29318的规定。电能表应安装在直流输出侧,能准确显示充电输出处的电量值(电量精度不应低于0.001kWh);
1.6.4扩展升级功能
远程升级:配置4G或以上通讯模块,充电机程序联网后监控运维平台,远程一键升级,远程更新所有通信协议,以及新国标更新等带来的控制模式升级。充电机应满足后期配合运营平台内网远程升级的能力;
1.6.5有序充电功能
充电桩应支持通过平台协同实现能源管理调度调控,支持按需分配、平均降功率、动态调控等策略;
1.6.6远程升级功能
充电桩支持充电模块、显示屏、控制板软件远程OTA升级;
1.6.7智能运维功能
充电桩支持远程监控故障信息(支持全量报文记录),进行设备软件维护;
1.6.8绝缘检测功能
充电机应具备对直流输出回路进行绝缘检测的功能,并且充电机的绝缘检测功能应与车辆绝缘检测功能相配合。充电机的绝缘检测功能应符合GB/T 18487.1-2023中附录B的相关规定。充电机在进行绝缘检测前应检测直流输出接触器(C1、C2)的外侧电压,当此电压超过±10 V时应停止绝缘检测流程并发出告警信息;
1.6.9直流输出回路短路检测功能
充电机在自检阶段应具备对直流输出回路进行短路检测的功能,当直流输出回路出现短路故障时,应停止充电过程并发出告警信息;
1.6.10车辆插头锁止功能
充电机车辆插头应具备锁止装置,其功能应符合:
—GB/T 18487.1-2023中的要求;
—GB/T 20234.1-2023中的要求;
—GB/T 20234.3-2023中的要求;
在出现下列情况时,锁止装置应能解锁且解锁前车辆插头端口电压不应超过60V:
—故障不能继续充电;
—充电完成;
1.6.11预充电功能
充电机应具备预充电功能。启动充电阶段,电动汽车闭合车辆侧直流接触器后,充电机应检测电池电压并判断此电压是否正常。当充电机检测到电池电压正常后,将输出电压调整到当前电池端电压减去1V~10V,再闭合充电机侧的直流输出接触器;
1.6.12人机交互功能
一体式充电机或分体机充电终端应配显示屏,则显示屏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工作温度:-20℃~50℃;
(2)显示屏尺寸:应配置≥7英寸高亮电容屏,触控屏亮度应不小于700尼特,显示屏内容在户外阳光直射情况下清晰显示。应支持空闲状态下5分钟内自动息屏;应支持插抢状态下1秒内自动唤醒显示屏;
(3)屏幕显示下列状态信息:
—充电机的运行状态指示:待机、充电、告警;
—电池当前SOC、充电电压、充电电流;
—显示信号强度、状态提醒;
—已充电时间、已充电电量、已充电金额;
1.6.13急停功能
充电机应安装急停装置。当启动急停装置时,一体式充电机应同时切断动力电源输入和直流输出;分体式充电机的充电终端应切断相应充电终端的直流输入和输出,充电主机应可切断充电主机的动力电源输入;
充电机急停按钮应设置在明显的易于人员识别和操作的位置,急停按钮处应设置明显的急停标识符号和提示语;
1.6.14保护功能
(1)充电机应具备电源输入侧的过压保护、欠压保护;
(2)充电机应具备输出过压保护;
(3)充电机应能够提供车辆侧供电回路及电缆的短路电流保护,短路保护设备的I2t值不应超过500000A2s;
(4)充电机应具备过温保护,当内部温度达到保护阈值时,采取降功率或停止输出;
(5)充电机应具备开门保护,当充电机门打开造成带电部分露出时,一体式充电机应同时切断动力电源输入和直流输出;分体式充电机应切断相应部分的电源输入或输出;
(6)充电过程中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充电机应能在100 ms内断开直流输出:
la.充电机启动急停装置;
lb.充电机与电动汽车间的保护接地线断开;
lc.充电机与电动汽车间的连接检测信号线断开;
(7)充电机应具备限制输入电流过冲的能力,开机或启动充电时产生的输入电流过冲不应大于额定输入电流峰值的10 %;
(8)充电机直流输出接触器接通时发生的车辆到充电设备、或充电设备到车辆的冲击电流(峰值)应控制在20 A以下;
(9)在启动充电阶段车辆侧接触器闭合后,充电机应对车辆电池电压进行检测,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充电机应停止启动过程,并发出告警信息:
a.蓄电池反接;
b.检测电压与通信报文电池电压之差的绝对值大于通信报文电池电压的5%;
c.检测电压小于充电机的最低输出电压或大于充电机的额定输出电压;
(10)充电机应具备对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二重保护功能,在充电过程中,当检测到输出电压大于车辆最高允许充电总电压,或检测到输出电流大于车辆当前需求电流,充电机应在1 s内断开直流输出,并发出告警信息;
(11)充电机应具备防逆流功能(如输出加二极管等),防止蓄电池电流倒灌;
(12)充电机应在启动充电前进行供电回路直流接触器触点粘连检测,也可以在直流接触器断开后进行触点粘连检测。当检测到任何一个直流接触器的主触点出现粘连情况时,充电机不应启动充电,并发出告警信息;
(13)充电机在充电过程中,当检测到与电动汽车BMS或车辆控制器发生通信中断时,充电机应停止充电,并发出告警信息;
(14)充电机应在充电握手阶段判断电池管理系统BHM报文中的最高允许充电总电压值,当检测到该值小于充电机最低输出电压时,应停止绝缘监测进程,并发出告警信息;
(15)充电机应在充电阶段实时判断电池管理系统BCL报文中的电压需求和电流需求值,当检测到该值大于车辆最高允许充电总电压或最高允许充电电流时,充电机应停止充电,并发出告警信息;
(16)充电机的雷电防护应符合GB/T 18487.1-2023中12.6节的规定;
1.6.15模块在位检测
充电桩具备模块在位检测功能,实时检测桩内模块是否安装到位;
1.6.16故障录波功能
充电桩支持故障模式下自动记录故障前不低于50条报文信息,实现本地和远程双存储备份;
1.6.17远程启动/停止充电
充电系统支持远程APP启动充电和停止充电操作;
1.6.18灌胶工艺
充电模块应采用灌胶工艺,且灌胶范围覆盖100%元器件;
1.6.19用户体验
充电机应支持基于车辆VIN码的即插即充充电方式,能够与充电运营平台协同实现:预先在平台端或APP端配置用户账户与车辆VIN码匹配关系,当电动汽车在车桩握手阶段通过BRM报文上报车辆VIN码后,充电机上传VIN码到平台,完成身份校验,平台下发启动充电指令,车桩进入充电流程,充电结束后自动扣费;
1.7设备外观要求
1.7.1充电机柜体(桩体)应外观线条流畅、整体紧凑、简洁时尚,与安装地点周边环境相协调;
1.7.2充电机柜体(桩体)应具备安装4G模块天线的位置,并确保壳体不对通信模块接收信号产生负面影响;
1.7.3充电机柜体(桩体)的非接触M1卡片刷卡区域;
1.7.4充电机柜体(桩体)内部线束,应排布整齐、规整,标识清楚,捆扎牢固;
1.7.5充电机柜体(桩体)内元器件应布局合理,易耗易损元件方便更换;
1.7.6充电机柜体(桩体)安装于户外时,应便于特殊天气条件下的日常维护;
1.7.7充电机柜体(桩体)应采用抗冲击力强、抗老化的材质;
1.7.8充电机柜体(桩体)表面涂覆色泽层应均匀光洁,不起泡、不龟裂、不脱落;
1.7.9非绝缘材料外壳应可靠接地,结构上应防止操作人员触及带电部件;
1.7.10人机交互的操作按键和显示界面应设置在便于人操作和查看的位置;
2.检验与验收
2.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2.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外观质量验收。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
2.3物资经外观质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2.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2.5买方有权对外观质量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应通知卖方及时确认并应及时退货,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2.6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2.7验收标准:结算材料数量以甲方计数等书面方式认可现场完成安装质量合格的数量为准,交货时,乙方应向甲方一并提交产品技术质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材料质量检验报告、材料合格证、特殊材料的相关技术检验资料等。
2.8主要性能未详尽部分及不妥之处按国家颁布执行的最新标准及相关引用标准执行。
3.质量保证
3.1、确保全部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和业主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
3.2、材料要求:目视无明显缺陷,质量缺陷、包装缺陷及其他颜色等基本条件与验收标准一致,国家或行业标准允许偏差视为满足要求。
3.3、质量保证期为自物资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4.出厂试验检测
4.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4.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5、检验与验收
5.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5.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外观质量验收。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
5.3、物资经外观质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5.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5.5、买方有权对外观质量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应通知卖方及时确认并应及时退货,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5.6、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5.7、主要性能未详尽部分及不妥之处按国家颁布执行的最新标准及相关引用标准执行。
6.售后服务要求
服务要求
序号 | 服务项目 | 要求 | 备注 |
1 | 免费质保期 | 完成安装调试并验收通过后后不少于2年免费质保 | — |
2 | 保险额度 | 单次事故保险赔偿限额不少于2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不少于2000万元 | 需提供保单 |
3 | 售后响应 | 2小时内可提供技术指导,6小时内可达现场 | — |
4 | 定制LOGO | 应具备在设备上按甲方需求定制LOGO的能力 | — |
5 | 运营管理平台 | 产品应具备接入主流第三方运营管理平台的功能 | — |
采购组织机构:******有限公司
监督电话:(029)******
采购项目:西安地铁2号线保租房2标段项目部
联系人:姜小虎
电话:******
2025年7月11日
物资信息
设备物资名称:充电桩 设备物资说明:120kW一体式单枪快充直流充电桩 数量:10 单位:台